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 最新原创 > 正文

智障女“被结婚”,不能止于同情

2021-03-02 15:45:27?作者:张立?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3月1日,河南驻马店。网传“当地一老人娶未成年女孩为妻”引热议。55岁新郎回应:几年前在广东打工,22岁妻系家中独女,有智力残疾,女方未要彩礼,尚未领结婚证。(3月1日 澎湃新闻)

据派出所调查显示,结婚女户籍年龄显示为20岁,这看上去满足了法定结婚年龄。在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女子在“结婚时”的大哭大闹,又似乎意味着这桩婚姻不合她意,包办婚姻的疑云需要得到厘清。在结婚男子承认其妻子为智力障碍,那么,该女子智力障碍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又将影响这桩“婚姻”的走向。

从目前来看,这桩婚姻尚未进入到结婚的法定程序中,双方尚且未领取结婚证,故双方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双方也不因此享有婚姻权利,承担婚姻义务,但这一“结婚”行为,却在双方家庭的推动下正在进行,并且正在对结婚女相关权益带来侵害。

婚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智障女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内容时,即便双方家庭同意,也不能代替女方本人的意思决定。即使《民法典》通过后,关于重大疾病一方主动告知对方自身重大疾病,对方认可结婚,这桩婚姻即可受到法律承认保护,但法律所指的重大疾病,应该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障女情况。

智障女结婚一案,自始至终都是一出看似另人同情,但不能获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即使以不领取结婚证、同居的形式,这样的生活,对于智障女来说也不是一件好事。

文明社会需要保护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该放纵合情但不合法的行为。智障女嫁给生活窘迫的男子,不是“同是天涯沦落人”的相互支持,而是朝着更沦落生活的开始。如果面对这样明显侵害女方权益而不采取相关措施,恐难获得社会认同,也可能造就一桩新的悲剧。(张立)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