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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弹”再现,惩治须到位

2021-04-09 09:31:54?作者:吴睿鸫?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记者从厦门市有关部门获悉,国航CA8228航班于4月7日晚10时35分起飞后,有乘客在机舱中声称“机上有炸弹”,随后该航班返航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经警方现场检查,未在飞机上发现爆炸物,出警民警将该乘客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随后,航班重新起飞。第三方航班信息软件显示,该航班已于8日4时54分抵达武汉天河国际机场。(4月8日《澎湃新闻》)

虽然航空公司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正在追查虚假威胁信息发布者,但从以往制造各种“诈弹”者的理由来看,令人哭笑不得:有的是为了赶上航班故意令其晚点;有的欠人钱财被逼债,借打威胁电话躲债;有的是与航空公司产生矛盾“撒气”;更有甚者,有些举报者纯粹是闹着玩。

而一旦遇到恐怖威胁,根据民航管理法律法规,航空公司“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准备起飞的飞机要停止起飞,而已经起飞的飞机会找距离近的机场进行备降。这个过程中,航空公司需要承担备降的重新加油费用、备降机场的起降费用及客梯车、摆渡车等费用。而且,一趟航班延误,导致接下来的航班任务都无法按计划完成,损失接踵而来。同时,也会给乘客造成时间、经济以及精神上的多重损失。

实际上,我国对处罚航班“诈弹”,并非没有法律可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三)》中设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7月份,最高法院又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若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犯罪。如果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起飞后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在五年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从国内以往法律实践来看,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5~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鲜见超过5年的判罚。显然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存在着“三低”: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而在美国,类似行为的刑期最高可达20年,并伴随巨额罚金;在加拿大,类似行为甚至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要想遏制“诈弹”事件频繁发生,就必须强化法律的严肃性与威慑力。国家层严格按司法解释,对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进行精准量刑。同时,还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让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分子三思而后行。(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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