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得像猪”、“蠢死了”……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曾是许多孩子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在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11月15日《浙江日报》)

其实,早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就已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番,浙江省拟规定“老师骂学生违法”则在保护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方面迈出了更具体的一步,显然,这一规定的美好初衷不容置疑,从理论意义而言,“老师禁骂令”有助于老师管住自己的嘴巴,能够促进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但从实践意义而言,“老师禁骂令”在具体操作执行过程中则可能要遇到很多问题,到底能产生多大的效果还要打一个大问号。

第一个问题是:界定老师的话骂不骂人有相当难度。要求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过程中一直心平气和是不太现实的,老师出于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偶尔情绪激动,发发火,说几句气话,也是很正常的,且老师说气话的语气、声调、措辞、方式、动机都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老师以为自己是在激励刺激学生,并没有骂人,而学生则可能认为老师言重骂人了,老师和学生判断标准不一,理解不同,各执一词,外人很难做到“旁观者清”。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指证老师骂人?老师即便骂了人,学生也感觉到心里不舒服,但是学生要想指证老师骂人则需要极大勇气和充足证据。挨骂的学生仍然要在原学校继续学习,仍然要接受原老师的教育管理,出于这些顾虑,除非受伤害很深,学生是不敢轻易告老师的状的。就是学生斗胆举报了老师,证据从何而来?老师在课堂上三言两语把学生骂了,学生又没有录音,空口无凭啊。也许有人会说,可以让其他学生出证,这倒是一个方法,但是其他学生敢出证,愿意出证吗?

第三个问题是:“老师禁骂令”与老师批评权的博弈。不少人都在担忧和抱怨老师不负责任,不敢管学生,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忧虑,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赋予了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而“老师骂学生违法”的规定是否会让一些学生或其家长对老师正常的批评教育发生误解抵制,并导致有些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更加缩手缩脚?又或者有些老师会不会以批评权来对抗规避“老师禁骂令”?

笔者以为,只有充分考虑上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细节,增强可操作性,“老师禁骂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现实威力”,否则,“老师禁骂令”很可能成为“纸上威慑”,更多是象征意义和口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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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得像猪”、“蠢死了”……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曾是许多孩子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在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11月15日《浙江日报》)

老师的“语言暴力”归根结底属于师德范畴。教育部去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浙江省有必要将本属师德范畴的内容,另外拿出来加以立法规范吗?

教师的行为中哪些属于道德品质范畴,哪些属于违法犯罪范畴,涉及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和处罚,二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不应该混同。记得前些年有个教育局在地方性师德规范内容中曾经规定说,严禁教师猥亵强奸女生,立即引起舆论大哗,因为猥亵强奸女生属于违法犯罪范畴,根本就不是禁止的事情。

浙江省将教师的“语言暴力”问题纳入立法范畴的动机,大约是想提升“语言暴力”的危害“级别”,从而制止住这一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教育弊病。但是,任何一种职业的任何行为问题,都应该有其明确的性质归属,不能随意变化。目前很多地方都有一种“立法依赖症”,总是试图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但是,法律不可能包打天下,凡事都依赖于立法,道德教化岂非有被架空的可能?更何况,有了法律就必须执行法律,有法不依只能降低和影响本法律以及其他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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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浙江的某些教师可能要加倍注意“语言文明”的问题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将提请uedbet体育下载:审议。其中规定,诸如“笨得像猪”“蠢死了”这类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语言暴力,将和体罚、变相体罚等一起构成违法。

教师对学生的鄙视或辱骂性的语言暴力,确实是个顽固问题,也有学生自尊心受到伤害并因此作出极端举动的案例。对教师的言行进行严格要求,让学生有一个文明健康的成长环境,避免其受到无谓的伤害,这很有必要。但是将所有的“语言暴力”一概视作“违法”,且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令人不无担忧。

“语言暴力”应该受到谴责。但问题是,对“语言暴力”的界定十分困难。以是否带脏字作为标准?还是以学生接受与否为标准?抑或以是否出现后果为标准?须知,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语言习惯,各地又有不同的方言特色。很多话在讲出时的语气或语境不同,所表达出来的意思可能就会差别很大。

教师要教书育人,管理班级,真正对学生负起责任来,批评学生便难以避免。既然涉及到批评与被批评,就有批评的方式方法问题,以及被批评者接受与否的问题。如果学生接受不了批评,特别是当“语言暴力”被界定为“违法”,学生可能真就会倾向于将教师的话当作“语言暴力”。如果出现这种倾向,相当于给教师增添了心理负担。

具体到师生关系来说,有时即便教师的话讲过了头,有了“语言暴力”之实,本质上可能也不是出于恶意。现实中,越是对学生感情深厚的教师,对学生的批评可能就越狠,而少不更事的学生对此却未必领情——在不少回忆老师或学校生活的文章中,不少人提到若干年后才体会到当时老师“恶语”或“暴行”的好意。

还有一些“语言暴力”,可能出自特殊语境。比如碰到学生无理顶撞甚至打骂老师(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些教师可能会一时冲动讲出过激的话来。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生是不违法的,只有教师单方面违法,是否合适呢?

假设将所谓的教师“语言暴力”定为“违法”,法院会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显然,如果一名教师批评学生的后果,是有可能会去法庭应诉,难免会使师生关系疏远、冷漠。如此的话,恐怕多数教师只会选择教书而不育人,学生是否听讲也是悉听尊便。这样的话,最终吃亏的还是学生,是整体的教育水平。

此外,如果法院受理,又该如何取证?恐怕难度也不小。恰如网友所言,语言这东西张口即出,学生又不可能时刻都随身带着录音笔,告老师“语言暴力”很难找到证据。如此一来,所谓的“法条”实际上便形同儿戏了。

当一条法律有沦为儿戏的可能,却又同时可能给其所欲规范的对象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还是慎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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