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报道:侯耀华接受经济半小时专访,称全世界的广告,全有夸张的成份在里面,因为不夸张就不叫广告。侯耀华还回应虚假代言:电视台比我们挣的多。

侯耀华绝对是一个绝顶聪明的人。全世界的广告全有夸张的成分,不夸张不叫广告,那我侯耀华夸张一回两回也就算不上怎么回事。不夸张不叫广告,我替人家做一回两回带有夸张成分的广告,也就没有什么问题。

然而,夸张与吹牛还是两回事,比方说“某某酒,送长辈”,当然就是动用了夸张的手法,整个广告在叫嚣“某某酒”,但它仍然没有“吹牛”不实的成分在里面,因为他并没有说此酒包治百病或者壮阳延年加益寿甚至还加上治甲流,而侯氏广告以及其他类似的虚假广告则完全充斥着这样的内容。由此,夸张也就变成了凭空的捏造。

侯耀华在接受采访时称,保健品是一种辅助生命的东西,老百姓都反映看病贵看病难,有了这样一种不用花钱挂号跑路坐车又能减轻疾苦的东西岂不是好事?然而侯又接着说,全世界的广告都有夸张的成分,不夸张就不叫广告了,云云。乍听起来侯耀华是相当的“老百姓”的,替老百姓说,替老百姓呼喊,替老百姓减轻疾苦而努力,他哪一点儿错了?没错呀?然而侯氏答话前半部分是为老百姓而着想,后半部分是为自己的钱包着想。这就好比是一个诈骗者的帮凶,也相当于鲁迅先生所批判的“二丑艺术”,这原来只是一种“阴阳人”,前面说的是正理,是民生之理,是贴老百姓心窝子的话,后半部分则说自己只是“夸张”了一点。

他根本没有点到正题,当然也不可能击中自己的要害。而侯耀华广告的要害是,你根本没有替老百姓说半句话,而只替广告商说了超出其预想的话。他拿自己的表演本领与主持人本领,充当了劣质保健品生产商经销商与虚假广告商的帮凶。演员的导向作用,难道就是使民众花冤枉钱,或者使民众思想混乱,使风气向恶吗?

你可以不当法官,但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你可以不做道德的楷模,但一定要守住道德的底线,因为做人就以此二者做根本。演员不能做道德法律的“阴阳人”,荧屏上说道德演道德演了不得的英雄,而一转身却做了现实中的供商人驱使的“二丑”并为虎作伥,这样的人,即便在百姓的面前也没有任何脸面、地位,何况是知名的演员艺术家?

侯耀华接受采访的时候特别提到这样一个问题:电视台播这广告的时候可比我们挣得多得多呀,我不相信所有播过这些广告的电视台都是义务白播的?如果说侯耀华是替虚假广告商劣质生产商吹牛的帮凶的话,那电视台算什么?广告管理部门又算什么?

“二丑”这种人说白了就是在坏人门前混饭吃的社会渣子,其在人格上不如一个下苦力的老百姓。侯耀华不必因存在大奸大骗而为自己充当了中奸或者小骗而找理由,电视台以及所有广告媒介也不能做人前一面人后一面的“二丑”,尸位素餐不管事的广告管理部门是否也该下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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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爱相声的朋友大多对这个段子耳熟能详:“相声是一门语言艺术,讲究说学逗唱。一个人说的,那叫单口相声。两个人说的,叫做对口相声。三个人以上一块说的呢,是群口相声……”

对于作为相声大师之子、在相声演艺界拥有相当的地位的侯耀华来说,这个段子他也再熟悉不过了。所谓万物之间是相通的,任何东西都可举一反三地借鉴、移植到另一件事物中,侯大师似乎颇能知晓个中的规律,也将此演到极致。

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对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进行公开点评,他通过博客表示道歉。在19日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独家专访时他表示既然是广告,选择权在消费者,但这些广告是否真实,有没超出它本身真正效果,可以说全世界的广告,都有夸张成分,因为要不夸张就不叫广告。

看完了这个专访,笔者是又好气又好笑!好气的是,自己代言了虚假广告,广大消费者本来是受害者,却被振振有词的侯大师冠以“选择不慎”的责任!面对社会问责,他的道歉里有几分真诚?高调出来接受采访,是不是为了推卸责任以示无辜?好笑的是,自己在广告片中说得头头是道,此时却又在教导人们“别光偏听偏信广告”,用自己的矛攻起自己的盾来了!难能可贵的是,在好气与好笑之中,给我们创下又一经典名言:“不夸张就不叫广告!”也算是侯大师“代言门”对社会的贡献!

不过,人还是有要点娱乐精神的,面对侯大师的回应,我也不禁想娱乐一把:“广告是一门夸张的艺术,讲究吹牛哄骗。一个人说的,那叫吹牛。两个人以上说的,叫做主持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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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湖北省出台了药品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指出,代言广告也要负连带责任。

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频出问题,极大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医药广告领域,一些名人出于巨额广告费的利诱,在不作任何审查的情况下欣然登台,利用自身的明星效应误导广大患者,已深受社会诟病。在这种背景下,湖北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更加令人注目。

就我国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行业自律,类似名人代言的规范治理还必须寻求政府的法律权威。但在当前,法律在规范明星代言上并未确立起足够的权威,立法预设不全面、监管执法不严密、司法救济不明确等,导致了广告法成为“软”指标,在秩序形成的“末端”上日渐乏力。

一般认为,名人违规代言屡禁不绝的原因是立法滞后,现有广告法规的轻纵导致了明星的不断越界。确实,国家立法对于代言人的责任设定还有模糊之处,例如,《广告法》并没有对代言者作出明确的法律惩罚,同时对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的惩罚也缺乏威慑力。但从整体看,我们规范名人代言并非“无法可依”。

以医药广告为例,《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不久前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都明文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禁止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问题是,这些法律法规在违法责任的设定上,大多流于“宏大叙事”式的禁止性规定,而缺乏责任追究的细节性安排,一旦代言者出现立法禁止的行为,该如何追究、由谁追究、不追究的执法部门该承当何种责任等,都成了空白。


所以,规范名人代言,固然要完善法律,更重要的,则是改变下位立法一味“重复”上位法的模式,在执行末端上设计出更多明确且操作性强的规范,并通过司法解释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司法救济,将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代言人等,纳入可直接付诸实施的连带责任体系。

在强调立法末端延伸的同时,执法监管更将是考验政府治理的关键。在并不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近年来的广告乱相足以折射出执法上的缺失。今年9月份,中国广告协会公布了17个典型的违法广告,虽见公开谴责,却未见政府监管部门出面惩治。这种末端监管的疲软,直接导致大量违法广告登上“大雅之堂”,有损法律权威。

徒法不足以自行。树立法律在规范广告秩序上的权威,必须在执法末端上抓落实、动真格。这既需要我们在执法监管体制上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分段监管的关系,也需要适时提高违法成本,让惩罚切实起到教育警示的功能。另外,还需要加强对执法不力的问责力度,发动民众对执法监督进行监督,如此才能形成常态化的执法格局,防止明星违规代言“摁下葫芦又起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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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历经3年3审后,终于出台药品监管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条例》明确指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11月14日《武汉晚报》)

电视广告、报纸杂志,时常见到明星代言药品和医疗服务广告现象,包括一些所谓患者也是“假病人”,大肆吹嘘药品疗效。远有唐国强和解晓东的“北京新兴医院”、郭德纲的“排油茶”,近有侯耀华的“方舟降压仪”、赵忠祥的“黄金火灸被”。

一位营销大师曾说过:“如果你的企业没有一个非常强有力的创新,那可以找一个代言人,比如乔丹。如果人们看到一个有名的脸,客户会很快认识这个产品。”明星通常具有常人不能及的影响力、号召力,确实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的品牌起到相当大的推广作用。近年,明星代言越来越多,但也暴露了其中的隐患: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以为有了明星代言,知名度就打响了,产品能畅销,质量好不好则无关紧要。

目前,明星代言药品的广告已经很普遍了,但规范这类活动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涉及到明星代言的有《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只对明星代言食品有效,药品属不属于食品的范畴,还正在争论中。虽然也有《广告法》约束虚假广告,但违法广告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明星在虚假广告中承担的责任规定并不明确——法律对广告中明星的规定还是“真空地带”。即使广告有虚假内容,明星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明星代言的广告受到查处,顶多是广告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罚款了事。有社会良知的明星还知道退还代言费、向公众道歉,而有些人则权当自己是个局外人,继续装聋作哑。

据媒体的报道,各地消费者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经常接到明星代言药品的投诉,也曾就此公开致信明星,规劝其慎做广告,但仍不断有明星拿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和身心健康乃至生命换取钱财。这说明,在金钱诱惑下,缺乏法律约束的道德说教是苍白乏力的。

明星代言虚假药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还会导致社会的普遍信任危机。今天,湖北省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让我们看到了规范明星代言药品和医疗服务的曙光。如果各地都能跟进对明星代言药品和医疗服务的有效监管,那么针对明星代言药品和医疗服务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也就指日可待。可以这么说,“代言广告也要负连带责任”规定的出台适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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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12月1日起执行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指出,“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损,依法承担连带责任。”(11月15日《成都晚报》)。

日前,相声演员侯耀华代言10条违法药品食品广告的新闻很热闹;“侯药哗”刚走,中商联又点名批评赵忠祥代言违法广告。此前,成龙、笑林、赵本山、葛优、王宝强等明星都曾深陷虚假甚至违法代言的泥沼中。

明星热衷于代言广告,当然是冲着银子去的,且一直在钻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处罚措施不够严厉的空子。目前对明星代言有一定阐述的相关法律有《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只约束虚假广告,规定违法广告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将明星忽略了;《食品安全法》只对明星代言食品有规定,而尚未制定专门的《药品安全法》来界定明星的代言行为。

因此,一些明星总是习惯性地认为,违法代言的盖子被揭开后,推推太极就可以了,大不了道声歉,桌子底下退还代言款!但明星们别忘了,由于社会给予你们追捧和效益,便决定了明星不但是公众名人,也是社会责任人。在相关法律健全的国家,均有明确界定,名人代言产品属于“明示担保”与“作证广告”,若只图逐利、疏于甄别,就需按虚假广告处理。

而今湖北首吃螃蟹,制定向明星虚假代言“说不”的地方性法规,可谓恰逢其时。窃以为,此举应成为全国专门立法的一个法律意识触点,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全面堵住明星违法代言药品广告的“法律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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