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雇凶伤害方舟子案一审已经宣判。因为本案中两名受害人都不构成法医学上的轻伤,于是肖的罪名被司法机关改定为“寻衅滋事罪”,拘役五个半月。其中的法律问题,已有专家论述于前。

窃以为,主要是方舟子逃得太快,如果“你有狼牙棒,我有天灵盖”,那么肖传国就得判死刑了。这是方舟子给法院出了难题。

在网络上,此案的热议丝毫没有尘埃落定,大讨论还在直播中。按理说,知名教授雇凶伤人,没一毛钱的道理,没啥可辩论的。殊不知,网上反方的同盟是对人不对事的。某科学家(指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傅德志)在微博上反复发言,指方舟子是汉奸,人人得而诛之。有女诗人撒娇:方舟子没被打残,警察居然立案,就是有背景的,就是有背景的啦!还有人把肖传国比成邓玉娇,认为甩锤子是肖对长年受方舟子诽谤的“正当防卫”……。在成人世界里,做出如此判断,是需要勇气的。

双方的舆论扒粪大战还在继续。先是肖派拿方太太的工作单位是新华社做文章,指其利用官方背景,搞司法黑幕。接着,方派指肖传国的亲戚是司法系统的领导。肖派又指方舟子是拿了美国的“卢布”,充当反华急先锋……。方舟子又是拿反华分子的钱,又有官方后台,他真是了不得的人物。

显然,在一个是非很分明的刑事案件上,方舟子以自身的争议性造成了舆论的分裂和对立。这背后的发生机制是如何的呢?原来,方舟子近十年的“学术打假”和追求真相的努力招惹了不少人,于是在“肖”字大旗下赫然站着方舟子曾经伤害和侮辱的人:中医支持者、气功爱好者、反进化论者、反转基因分子、“爱国”青年以及就是看他不顺眼的人。

细究一下,方舟子成为“准人民公敌”还是最近的事情,原因是他支持转基因食品引进中国,并批驳关于转基因食品有害的说法。而在转基因问题上,很多“爱国者”将之视为帝国主义的阴谋。又由于转基因粮食在中国意外获得批准,于是,网上传说中的左右派,神奇地结成了反方舟子的神圣同盟。

事实上,虽然反转基因者讲出种种实验和段子,但欧洲没有禁止食用转基因食品,美国甚至不强制食品包装上必须标志转基因。而当绿色成为一种全球范围的政治诉求,当中国的食品安全频频告急、政府监管频频溃败之时,像方舟子这样不知进退的真相追求者就吃了大亏。

方舟子可能想不明白,十年前他揭露珍奥核酸,说“吃基因反基因”是胡扯,十年后,基于相同的理由,反驳“转基因食品破坏基因”,怎么就成了“罪人”。

其实,方舟子不是政府官员,也不是参与决策的专家,中国转基因食品的决策,没有他一毛钱关系。反对者找错了发泄对象。方舟子是替决策机关顶了雷的,农业部和卫生部还真该慰问一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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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肖传国拘役5个半月,判处几名凶手5个半月至3个月不等。方舟子、方玄昌两人及其律师都表示判得太轻,他们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北京晨报》10月12日)

由于医学研究成果受到方舟子、方玄昌的质疑,肖传国认为“二方”影响了自己的行医收入,妨碍了自己当选院士,于是出钱收买歹徒,对“二方”悍然实施暴力袭击。这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买凶伤人案件,法院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买凶者和凶手不足半年的拘役,别说作为受害者的“二方”,一般人只要不是肖传国的支持者,大约也都会觉得判得太轻。

此外,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颇有不同寻常之处,如不同意“二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检方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却擅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官一度宣布休庭,待方舟子的律师离开后,又宣布继续开庭,并迅速作出判决。凡此种种无不显示,法院的判决大有“从快从轻”之嫌。

方舟子就此写了篇博客《如此恶性的案子为什么能得到最轻微的判决?》,除披露了庭审中出示的一些证据或相关情况外,也未能回答肖传国为何获轻判的疑问。比如他披露,肖传国自己供述称,肖的父亲是湖北赤壁市原政法委书记,弟弟是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但方舟子强调,他“不是在暗示其家人与此案有关”。的确,即便肖传国有上述家庭背景,似乎也不足以影响北京法院作出轻判。看来,肖传国获轻判一定另有原因。

方舟子是知名的公众人物,被誉为“打假斗士”,方玄昌是知名财经媒体的揭黑记者,肖传国买凶袭击“二方”,与“二方”形成了直接的、尖锐的“敌对关系”,因此,权力机关对肖传国的态度,必然与他们对“二方”的态度密切相关。如果法院依法对肖传国和几名凶手予以严惩,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就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该判三五年的就判他个三五年,这就是对“二方”最好的保护,是对“二方”的打假、揭黑工作最好的鼓励。反之,如果法院对肖传国和几名凶手予以轻判,其实未必是在对肖传国等人手下留情,而更可能是为了显示一种微妙的态度——权力机关并不怎么鼓励“二方”等人的打假、揭黑工作,如果有人对他们实施打击报复,权力机关并不怎么愿意对打击报复者依法严惩。

“对敌人的严惩就是对人民的保护,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同样,对肖传国的轻判,实际上就是对方舟子、方玄昌所代表的学术打假、新闻揭黑的轻视。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方舟子等人的学术打假举报冷漠相向,对新闻媒体的揭露性报道深恶痛绝,联系到这些情形,你就能够理解,某些权力机关为何要“轻判”肖传国了。如果对肖传国依法严惩,岂不是大长了方舟子们的志气?如果方舟子们受到鼓励之后,从“学术打假”转向“权力打假”,天知道会有多么可怕的结果?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某些权力机关如此苦心孤诣深谋远虑,可以说是再自然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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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被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均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被判处拘役4个月,龙光兴被判处拘役3个月,康拥军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对此判决结果,相关受害人均表示不满,将请求检察院抗诉。

用方舟子的话来说,肖传国案是闪电开庭。当然,他猜中开头,没猜中当庭宣判,方说他都来不及准备。

按照刑事诉讼法,方舟子作为受害人是有权请律师出庭,代表自己的利益,这种地位是独立于公诉人的。因此,方舟子也有权请律师收集证据,在法庭提出自己的意见,方舟子的意见已经很清楚了,肖传国雇佣对他和方玄昌是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而不是检方之前起诉、昨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寻衅滋事罪。

说实话,方舟子所说的故意杀人虽然还可以商榷,但是,却比检方提出的寻衅滋事更靠谱些。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这个流氓罪以前是号称几大口袋罪之一,另外一个就是非法经营罪(前身是投机倒把罪)。97刑法虽然名义上去掉了流氓罪肉身,但是,流氓罪的魂魄还在。但是,口袋再大,似乎也不适合肖传国案,毕竟寻衅滋事的直接破坏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主观动机是耍威风,找刺激,而不是如肖传国案那样,清晰地是要伤害(或者杀害)方舟子等。这样有私仇,图报复,精心筹划,蓄意实施的行为,定寻衅滋事,是难以服肖传国等嫌犯,也难以让方舟子服帖,更无法堵天下悠悠之口。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拉一个八竿子都打不着的寻衅滋事罪呢?理由很简单,因为没有口供,肖传国及其同犯自己没有说要杀害方舟子,如此,如果依照故意伤害罪起诉,方舟子和方玄昌两者都没有构成轻伤,而故意伤害罪一般来说,是结果犯,没有未遂的。意味着肖传国要无罪释放,对于领导批示的大要案,破了案,最后却只是治安拘留,显然让办案人员不满意。于是,以伤害(杀人)嫌犯肖传国变身为“流氓犯”(旧)就出炉了。

笔者认为,这本案中其实仍有合法路线可走。检方完全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虽然,没有故意杀人的口供,但是,根据作案细节,凶手使用的凶器,下手的力度,对准脑袋等案件细节,起诉故意杀人是足够的,毕竟,检方起诉的要求低于定案要求。说实话,除肖传国外,其余两位凶手都是有前科的,不排除之前已经串供过,或者高人指点过,要他们口中说出想要两被害人项上人头,可能性不大。我国刑诉法规定,没有被告人口供,只要有足够证据,一样可以定罪。这样起诉,算是给方舟子等受害人、嫌疑犯肖传国一个公道,更关键的是,给法律一个公道。

其实,根据我国独特的刑诉法,检方起诉甲罪,法院可以直接判乙罪成立。因此,一审法院本可以在最后一关把关。如果法院认为故意杀人(未遂)成立,可以判处此罪,如果认为不成立,也可以无罪释放。不能因为肖传国案影响大,而草率找个罪名把案子结了。可惜的是,在领导批示的流水线中,程序员(法官)显然只想完成任务收工,而不是执法必严。

越是影响重大的案件,越需要公正执行法律,哪怕执法结果是肖传国无罪,如果认为这种结果不公平,只能事后通过全国人大修改法律,而不是将现行法律扭曲执行,破了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今天可以曲解法律判肖传国,明天就可以曲解法律判任何人。尊重法律的文化,往往在这种关键案件中需要得到坚守,这种坚守也会让公众知道,什么是法治。

肖传国教授作为院士候选人,对于一个只是批评报道自己学术问题的人,动辄下狠手,情节固然恶劣,然而,比这更恶劣的是,扭曲法律去实现惩罚目的,这种“凶器“,比肖传国雇凶所用的羊角榔头的危害性,可要严重得多。

好在,还有二审,希望二审法院能守住最后一道关,而不是完成最后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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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经不起拖延,所以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诉讼也不是越快越好,兵贵神速,法不贵神速。

前天,肖传国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当天下午,一审判决落地: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获刑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这一案件从9月24日全部嫌疑人到案,及至一审结束,只有区区16天时间———这还包括七天的国庆长假。

诉讼经不起拖延,所以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诉讼也不是越快越好,兵贵神速,法不贵神速。公正与效率都是司法的追求,当两者的矛盾无法调和时,只能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观察肖传国案,当然也不能仅仅根据“快侦快诉快审快判”,就先入为主来个“有罪推定”,认为本案一定是不公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期限的规定,通常只是约束司法机关必须在某一期限内完成某项司法活动,而很少直接规定司法机关必须经过一定期限才能进行某项司法活动。但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款有个例外,这里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依媒体援引的“起诉材料显示”,肖案于9月30日被石景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石景山检察院审查起诉。石景山检察院于10月2日受理此案。显然,检察官在随后的时间里牺牲了国庆假期,加班加点完成了讯问、告知及审查等工作,并于10月4日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诉。假设石景山法院10月4日“恰好”也没有放假,并于当日就受理了此案,且于当天就经过了所有内部程序决定开庭审理,而且也于当天就向被告人送达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那么,这一案件的开庭时间最早也应该在14日,而不应是10日。

本案最初以简易程序开庭,后又转为普通程序。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被告人律师和被害人律师都在抱怨庭审太过简化,这可能让一些庭审的争议点无法展开。其实,在庭审之前,已有明显的两点不适合简易程序:一是被告人、被害人均不认同指控罪名,这让完整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成为必要;二是最高法院曾发文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恰恰已经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理应以普通程序走完一审。

肖案之所以一审办结如此“神速”,另一关键之处在于司法机关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的垄断,以及庭审排斥了对伤情鉴定的辩论。随着科技日益进入司法,鉴识人员已然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在本案中,两位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事实上已经左右了整个判决。

鉴于肖案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判决书也未公开,笔者不愿对此案的实体部分进行评鉴。但有必要提醒司法机关的是,有争议的司法鉴定已屡屡成为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的导火索。对有争议的司法鉴定结论,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提请鉴定人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将有助于化解公众疑虑,促进案情真相的查明。当然,在庭审之前,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这项权利亦应得到尊重和实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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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闪电”公诉之后,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又将面临“闪电”开庭。10月9日,石景山法院公布,此案于10月10日上午开庭,仅有两家媒体获准旁听。法院当庭对五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审判:肖传国和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中广网10月10日)。

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10月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5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在10月10日就决定开庭审理。在任何熟悉中国司法程序和司法状况的人看来,这样的速度不可谓不是“神速”,这不能不令人引发对案件是否能公正审理和是否存在猫腻的担心。

在我们的印象中,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时有耳闻,例如1988年,河北邯郸村民刘俊海和其堂叔刘印堂因受警方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是一起特大杀人纵火案的嫌犯。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定案,使得案件处理一拖再拖。“二刘”也因此在看守所呆了15年直至2003年才被无罪释放。对于像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如此“神速”的审理,倒不是经常有闻。当然,正如有专家所说“办快案不是毛病”,因为“司法机关起诉案件、审理案件都有时限规定,不能超过最高时限,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最低时限”。问题在于,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既是一个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同时也是定性争议颇大的案件,能这样“神速”了事吗?

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认为肖传国涉嫌的是“寻衅滋事罪”,不过,早已有相关人士指出,肖传国雇凶殴打方舟子、方玄昌是蓄意伤害,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要件,而且被害人的伤仅为轻微伤,也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认定肖传国无罪。而方舟子、方玄昌和律师彭剑均认为,肖传国涉嫌的是“故意杀人未遂”。方舟子说,肖传国花费10万元巨款来雇凶,且经过长时间的跟踪和踩点,嫌疑人作案时动用了辣椒水、管钢和铁锤,“分明是想致(置)人于死地”。


争议还在于伤情鉴定,警方的鉴定结论是方舟子和方玄昌的伤情都是轻微伤。但是,律师彭剑介绍,方玄昌头部伤处可见颅骨,且伤及头部主动脉,伤后头部有不良反应。方玄昌认为自己介乎轻伤和重伤之间。

显然,对于这样一起案件,司法机关理应更慎重从事才对,应当给予被害人及其律师更多准备时间,保障他们的合法诉讼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才能既保证案件办成铁案,又能程序透明,让各方信服。然而,在如此“神速”的审理中,当事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和合理要求都淹没了。方舟子称“昨天上午向法院提交的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申请及延期审理的申请”,但法院第二天就宣布开庭,“看来法院根本没有采纳,这让我都来不及取证,寻找证人。”而且,法院还对此案适用简化程序,而事实上,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的案件不适用简化程序。

司法机关“神速”审理此案的背后,隐约可见权力的影子。据知情人透露,方舟子遇袭案发生后,社会反响强烈,被列入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所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特别重视此案,并利用节假日加班办案。司法机关对于此案的高度重视当然值得赞赏,但是,每个案件有自身的特点,而诉讼也有其特定的规律,案件久拖不决固然必须谴责,但案件处理违背诉讼规律过度“神速”也值得警惕,当年济南“7·9”爆炸案主犯段义和、陈志从案发到被处以极刑,时间不到两个月,至今让人感觉这种处理速度是否在掩饰些什么。看来,要让案件的审理符合程序正义,进而让案件处理结果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必要的诉讼时间是不可或缺的,这种诉讼时间不能在“督办”与上级指示的压力下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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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打假人士方舟子,在家门口遭到两名歹徒的袭击,所幸他身手敏捷,仅受轻微伤。但《财经》杂志的编辑方玄昌则没有这等幸运,6月24日晚他在回家途中遭袭,两名陌生男子手持钢筋条将其打伤,头部伤口深至颅骨,此案至今未破。

目前,北京市警方已经将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的案件进行并案调查,因为两起案件手法相似,背景也都疑似当事人打假遭到报复。据方舟子称,自从他打假以来,遭到威胁无数,这些威胁有的来自邮件、电话,有的来自现实,有一次回家方舟子发现有陌生人一直尾随其到单元门口。这期间方舟子也曾数次报警,但警方的回复是这些威胁都没有造成现实的侵害,他们管不了,他们甚至建议方舟子把威胁他的邮件和尾随他的人的录像放到博客上,“震慑”一下对方。

方舟子遇袭事件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当一个普通公民遭受人身威胁的时候,警察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保护他?是不是只要这种威胁没有变成现实,警察就只能袖手旁观?

这令我想起作家拉什迪的故事。拉什迪是印裔英国人,1989年初他一篇小说在英国出版,导致伊朗方面对他下了死刑令,赏金100万美元,以后这个数目又被翻了一倍,由此引发了一场国际风波。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宣布对拉什迪进行特别保护,拉什迪从此消失在公众的视野当中,过起了隐姓埋名的生活。最初,英国政府在温布尔登一个秘密地点给拉什迪租了一套公寓居住,每天至少有四名警察不离左右。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维护也需要高昂的成本,据说英国政府当年为保护拉什迪,每年支出的费用高达100万英镑,整个保护计划花费了纳税人1100万英镑。但英国社会没有人认为这笔钱花得不值。

其实,在许多国家,当普通公民受到现实而紧迫的威胁的时候,都可以申请警察保护,警察根据威胁的程度,决定是不是给这位公民配备专门的警员。一方面,警方如果对威胁坐视不管,等真酿成血案,一切救济都晚了。另一方面,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许多人的言论不但另外一些人可能不爱听,甚至还会威胁其他人的现实利益,一如方舟子打掉唐骏的饭碗,端掉李一日进斗金的生意。如果我们社会不能给方舟子这样的人提供人身保护,如果公民面临的人身威胁常常变成血案,那谁还敢面对利益集团勇于讲出真相?

方舟子事件告诉我们,要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整个社会不但要为某些不受欢迎的言论提供保护,也需要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进行特别保护,法律要有与之配套的制度安排,警方要有适当的警力作为保障。其实类似的案例在中国也曾有过。

方舟子说,面临威胁的时候他也曾感到害怕,这次事件后,他和他的家人甚至一度相当恐惧,这是人之常情。虽然方舟子在打假的时候一向非常勇敢,但我们不能指望方的勇气仅仅来自于信仰和道德,他的勇气还应该来源于整个制度对他的呵护。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我们的社会不想失去方舟子,那就请下次方舟子再受到威胁的时候,警方能未雨绸缪,提前介入。要知道,这个时候受保护的不仅仅是方舟子,也是我们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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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方舟子遇袭,幸好只受了轻伤。事情显然与方舟子打假有关。前不久我才知道,另一个与方舟子同姓的《财经》编辑方玄昌,也因为参与方舟子的打假,在更早些时候,被两个歹徒用钢筋袭击,伤得相当重。

有点仇怨,就收买黑社会,动辄废人条腿或者废条人命,这样的事,在中国社会早就不新鲜了。这样的事情,还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民间有了冤情,负屈含冤者从官方渠道无论如何都得不到公正,又不肯罢休,于是求助黑社会;还有一种则是自己明明就是骗子,或者干的是不公道的事,被人揭露,断了财路或名声受损,于是挟私报复,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或者让人闭嘴,或者干脆致人死伤。

方舟子和方玄昌的被袭,理应属于后者。但是,人们知道,做这样的事情,尤其是惹出人命的事情(据方舟子自己讲,袭击者明显也是要他的性命),风险很大。被袭者的名气越大,风险就越大,因为受关注度高,警方破案压力大,侦办自然卖力些。方舟子多年来以打假闻名全国,属于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

方舟子打假,干的实际上是媒体人的“扒粪”事业(编按,“扒粪者”语出美国第26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原指那些致力于揭露不公和腐败、具有正义感的新闻记者)。他直言不讳,穷追不舍,在打假主要局限于学界的时候,已经让某些名头很响的大人物头痛不已。当打假的面扩大到社会上,打到企业家、官员,神医乃至神仙头上的时候,结仇可就多了。今天看来,当初方玄昌遇袭,就是对方舟子的一种警告。

在民国时期,记者也经常“扒粪”,有时候,有名的媒体,如果长期没有惹到来头很大的人,不扒点粪,似乎就不够意思。在报业发达的上海,也经常有人买通黑社会去报复记者,但是,这种对媒体人的报复,最常见的,是泼他一身大粪,顶天了找人打记者一顿。动辄致人死命的事,还真不多见。记者因言获罪被杀,也就是摊上了张作霖、张宗昌这样的土匪和流氓出身的大帅。刚打下天下的蒋介石帮会习气依旧之际,也曾暗杀过跟他过不去的申报老板史量才,但后来这种事就不大敢干了。

而从近期一系列事件来看,对“扒粪者”的打击报复已渐成风气。有些人全然不在乎社会的公义,无所顾忌,不管你是谁,有多大的风险,谁挡了我的道,谁就得死。可以预计,如果方舟子遇袭的案件最后不了了之,后果会有多严重。也许,社会就不再会有揭弊的人,即使有,也只能在暗中进行,媒体人只能噤声,再大的不公,也只有听之任之。说得严重点,只能逼民众自己用非常方式解决问题。

当然,方舟子遇袭事件,还真的有可能破不了案。尽管凶手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线索很多,但历史告诉我们,如果主使者来头很大,手眼通天,事先又策划周密,事后安排妥当,最后成为死案的可能性,也不是全然没有。我想,如果真的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不仅非媒体人之福,也非社会之福。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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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8月29日晚6时许,方舟子的妻子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方舟子在住所附近遭袭受伤。此事随即得到证实。方舟子表示,当日下午他在住所附近接受某电视台(关于“李一”话题的)采访,17时采访结束,他将两位记者送上出租车后,一名男子迎面跑来,朝他脸上喷了不明液体。方舟子称,对方使用的液体有刺激性气味,被喷到后“感觉被麻醉”。方舟子表示,随后又有一名陌生男子向他抡起铁锤。“我闪开后向家的方向跑去,对方将铁锤扔了过来。第一次没砸到,他捡起后再次向我扔来,击中了我的腰部。”

方舟子遭袭的博文发表后,立即引起众多网友的声援和支持,1小时内,该条博文被转发7000余次,网友评论达4400余条。网友大多认为此事属“报复事件”。方舟子的律师彭健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这是一种“报复行为”。他推测袭击者可能来自两方,一是曾被方舟子揭露过的一家医院,二是方舟子最近批评过的某利益集团。方舟子则自称,被打前曾接恐吓电话。与此同时,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平安北京”也发表声明称,警方正就方舟子遇袭一事展开调查,后续情况会及时通报。

一次后果并不严重的遇袭案,竟然得到规模如此之大的关注与声援,无疑是值得珍视的正义力量。而毫无疑问的是,许多人对此事件的关注,更在于此次遇袭背后的动机以及真相。这同样是一种必要的诉求。但在另一方面,我们所疑虑的是,此次被袭事件到底会不会真相大白于天下?而除此之外,谁又能否定这样的结果:仅从法治的角度来说,即使警方最终能够抓获袭击者,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限得很。这会不会是方舟子遇袭案注定走向的悲情结局?

不得不说,此次被袭仍将是方舟子一个人的承担。这已是一个更大的事实:在这位打假10年、被称为打假斗士的生活中,打架与恐吓从来都如影随形,他都不得不一个人来面对与承受。如在某次被跟踪入户之后,甚至连警方对此也爱莫能助,只好建议他将采集到的监控录像等信息在博客上予以公开,希望可以起一点震慑作用。据悉,他无数次受到威胁,也曾经因打假而成为被告,官司败诉,妻子的账户上被静悄悄地划走4万元不说,对方还扬言要报仇。无奈之下,他只好带着一家老小借住到朋友家里。

我们并不是一定要将公众对方舟子遇袭个案的关注,引向对一个打假斗士乃至他所代表的,这个社会中那些扒粪者、举报者整体命运的关注。尽管这是必要的。我们只是希望更多人能够明白的一点是,包括方舟子在内的所有生命的个体,都不得不置身于一个有暴力倾向的背景之中。固然,正如这个世界从来不缺少恐吓与暴力一样,这个世界从来不缺少声援与关注。但其中真正的区别在于,为什么声援与关注屡屡处于无力的状态?为什么暴力不惮于以暴力集团的形式出现?

“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网上流传的这个段子,或许正好可以拿来作为方舟子遇袭的一种解读。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在于,我们显然并没有更好的办法来避免这一点。当一个社会出现价值的迷失、既得利益固化、诚信缺失等混乱之时,你到底要怎样跟一个敢于暴力相向的人讲道理?方舟子毕竟是一介知名人士,而就一个社会的暴力承受而言,一些举报者的下场,一些试图讨要一个公道的公民的遭遇,远甚于仅受轻伤的方舟子者已不知凡几。

当然,如果仅仅是一种暴力承担,那也是必须承受的苦难。但作为方舟子遇袭案的另一种悲情,还在于我们明知他所面对的暴力及利益集团的本来面目,到头来却可能丝毫不能改变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方舟子而言,“中国的堂·吉诃德”决不是一个可以欣慰的称谓。令堂·吉诃德为之战斗的,只是凭空臆想的敌人——风车。而方舟子们所指向的,恰恰是存在于这个社会肌体上的那些腐烂与丑恶。只是那种随时出现的暴力,使得方舟子在面对强大的造假者以及利益集团之时,看起来有如战风车一样的苍凉与可笑。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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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作家方舟子在北京被袭击,所幸躲避及时,未致生命危险。网络时代,消息传播很快,社会议论纷纷,高度怀疑方舟子遭受报复。

报复者会是谁?方舟子表示已向警方提供了所有线索。方的律师表示“比较怀疑有两个群体有可能作出这样的报复”,并进行了点名。

方舟子遇袭,应当高度怀疑是具有针对性的一个事件。一个人喷射麻醉药液,一个人持铁锤追打,不应是无聊,不应是两个试图订立犯罪模式的家伙随意找人试验一下效果。方舟子私人是否与人产生什么过节,无由得知,方舟子说,他“没有私敌”。

如果方舟子是因为公共活动而遭受袭击,那么方舟子又有什么公共活动呢?他的公共活动,只是言论而已,其言论限于科学领域,主要是他所认为的造假行为。他的言论并不触禁,但触及具体人或具体集团的利益。

他“得罪”的人,不是一个两个,从他曾经“得罪”过谁来调查,那真的要用“排查”来形容,但从那些被他“得罪”的人的身份来讲,又可以说全是“斯文代表”——有的在当教授,有的人争院士,有的在办大企业,有的更在演“神仙”,一个都不像用流氓打手来解决问题的人。方舟子遭受袭击,显示了当代生活的流氓化场景。

还不确定袭击者到底要置方舟子于何地,是想将他当街打死,把他打废弄残,还是进行一次恐吓和警告;是基于仇恨而清算既往,还是既清算仇怨同时儆戒将来再不要揭发自己。不具名的袭击,自然是要逃避追查,却也降低了报仇的快感,它只能使人大致知道为何遭受袭击,却无法判定谁才是那个“不好惹”的人。恐怖分子作案后往往宣布对事件负责,无耻小人则连报复都不能畅然一逞。这样的流氓袭击,证明了所谓“报复”的阴暗下作。

因言贾祸,中国人并不陌生。方舟子被袭,高度怀疑是在科技领域里的打假言论。如果确实如此,可以说又是一种新的报复样式。

言论要负责任,在中国向来是一种倡导,恐怕有人还觉得言论责任甚至高于言论自由,而体现言论之责任的方式,向来是设立言论禁域,并进行言论追惩,不过自来也不以经济利益为指向,而以全民福祉或者道德人心为号召。

近年来,言论追惩发展到以维护地方政府(官员)的体面、尊严或地位为主旨的方向,公民因手机短信和网上发帖遭受处罚甚至跨省追捕的新闻不时有之,显示一些地方,政治正在变成私有品,而司法则充任其马前卒。

今年又发生记者因发表调查企业行为的稿件被通缉、被调查的事件,显示言论环境走向进一步恶化,一方面是公共言论的司法追究从普通公民进而指向体制内具有采访报道权的记者,另一方面是能够对言论启动刑事法律追惩机制的力量从公权力扩大到公司企业。

所有这些,都属于“高级报复”,通过刑事司法机关进行,显示至少还可以扯一块“公共利益”的幌子。方舟子被袭击,如果算是报复,却根本无法动用“公共利益”的招牌,而只能动用街头流氓。这就是说,言论的危险已经扩大到无所不在了。既然权力和金钱能够在冠冕口号下打击言论,那么等而下之者或连冠冕口号也找不出的人就会用流氓来解决问题,什么手段,都只是工具而已。

对方舟子被袭击事件的态度,不同于对方舟子的态度。袭击方舟子,不是“对全体认同方舟子人的集体攻击”,而是对一切公共意见的恐吓。方舟子说得是否正确,方舟子的行为方式,方舟子对科学和科学精神的理解,可以见仁见智;但袭击方舟子这样的流氓行为,不存在见仁见智的分歧。如果既可以公法惩罚,又能私刑加害,言论就会死亡,有关公共生活的一切意见,都将被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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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祥的预兆终于得到应验——方舟子被打了。

如果你知晓这个绰号叫的打假斗士的人,本不应感到太过意外。

在人际关系大过天的中国社会,他得罪的人太多了——上到政府高级官员,名流贤达;下至社会三教九流,奇人异士。

他能顺利存活多年,其实应该对社会唱《感恩的心》。

此轮谋杀没什么技术含量:8月29日,刚刚录制完节目的方舟子在北京住所附近,遭到两个埋伏歹徒袭击——“其中有一个人跑出来,往我的脸上喷东西,我一开始以为是辣椒水,现在想想可能是麻醉剂,乙醚之类的,吸进去以后觉得人好像整个要晕过去了。随后我强撑往前跑,他们在后面追,要用铁锤砸我的头,没有砸到,随后他们就把铁锤扔过来,第一次没有砸中,第二次砸到我的腰了。”

旋即此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声援者如云。

但有人肯定很高兴——开怀畅饮、一醉方休的心都有。

不过,他们比较憋屈的一件事是:只能整日躲在见不到阳光的阴暗角落里,永远不能公开。所幸他们已经习惯黑暗。

他们绝顶聪明、机关算尽,凌驾于法治和道德之上,侵害公共利益,践踏公众知情权,制假造假,目的——获得利益,赢得成功。


不少这样的成功者目前仍在时代的聚光灯下表演,甚至著书立说向公众炫耀他们的辉煌。这是一个从真小人到伪君子的混账跨越,这是无知者无畏向无耻者无畏进化的荒诞逻辑。

背后往往潜伏着一个巨大利益链条。他们是这个社会可怖的癌症。

古人为这类人总结了一个成语——欺世盗名。庄子更深刻地指出: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面对转型社会的痼疾,方舟子如同一把锐利的外科手术刀,通过精确地剖面切割,将掩藏在健全肌肤下的伤痕暴露给大家看。并乐此不疲。

他在为自己的较真和无畏付出代价。

有些人习惯和谐,尤喜一团和气,在身处高位,拥有着巨大既得利益的时候——也许多数人到达这样的境界,会习惯性认同潜规则,并逼迫别人接受命运的安排。面对较真的方舟子,他们惊恐之余会发出警告:做人有厚道,否则后果很严重。

据媒体披露,从方舟子开始打假以来,除了五花八门的贬抑舆论劈头盖脸扔过来,人身恐吓也此起彼伏。在某次被跟踪入户之后,甚至连警方对此也爱莫能助,只好建议他将采集到的监控录像等信息在博客上予以公开,希望可以起一点震慑作用。2007年,又是一场无妄之灾。因打假而被告,官司败诉,妻子的账户上被静悄悄地划走4万元不说,对方还扬言要报仇。无奈之下,只好带着一家老小借住到朋友家里。

此次被袭发生在其揭露唐骏假文凭、李一假神仙以及陕西省高三学生孙见坤假“国学天才”之后,因而也给人们留下了无尽遐想空间。

我个人对方舟子部分激烈言论持保留意见,但毫无保留地捍卫他存在的权利。

方舟子是中国版堂吉诃德,在一个很荒诞的时代奇妙地登场,斗争的目标不是很明确,作战姿势不是很优美,有时清醒得像失意的先知,有时又混乱得像精神病院走失的病人。但他很执着地找寻着自己认为的公众的敌人,并不计后果地叫板。

首先,没有证据表明他打假是为了个人私利。而且作为早期留美学子,他完全可以在异国他乡选择另外一种平静优渥的生活。只是他不甘于在学术研究中消磨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沿袭着最初的诗人浪漫主义情怀,毅然回归祖国,决定以个体的名义,戳穿各类知识精英假面具,还神圣的学术殿堂一片应有的净土。

宛如一个当代乌托邦。纯粹而壮烈。


由于价值和信仰的迷失,体制的行政化扭曲,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并固化,诚信制度的缺失,造假已成社会沉疴——从草根到商界再到本不可亵渎的学术殿堂,人妖共舞,人鬼莫辩,透支着公众对道德和法治的信任。

当公民获得真相的成本已经高昂到难以想象的程度的时候,这个社会还真需要方舟子——尽管他的点射只能使个别造假者无所遁形,但却是对阻碍社会进步的强悍黑恶势力的震慑,让他们有所忌惮。

更重要的是,他会推动更多人以正义和良知的名义,不抛弃,不放弃,形成可贵的合力,驱动制度的改良,形成更有效的社会监督,使那些玩弄大家善良、践踏公众利益的人最终面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治理利剑。

但愿这个社会不是风车。

几乎在方舟子遇袭的同一时间,四个记者在伊春空难现场经历了从被扣留到接受道歉的戏剧性一幕。

本故事千真万确,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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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斗士”方舟子的微博中,其妻代替丈夫发布消息称,方舟子在住所附近遭袭受伤。方舟子住地派出所证实此事,目前,石景山公安分局刑侦、派出所等正在对此事展开调查。(8月30日《新京报》)

在我们的首都,竟然发生如此雇凶报复事件,真令人感到不可思议。打假斗士司马南曾经多次遭受威胁的悲剧又在方舟子身上发生。司马南对方舟子人身安全的担心,再次得到印证。人们相信北京警方会以最快的速度侦破此案,将凶手缉拿归案,依法予以严惩,并找出其幕后的真正凶手。

也许,北京警方要查出几个凶手不需要费多大的功夫,但是要让诸如方舟子这样的“方舟子”们的人身安全不再受到侵犯,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方舟子遭遇专业杀手的袭击,足以证明北京这个“最安全的地方”,也不是“固若金汤”,能够万无一失的保护打假英雄、社会精英们的安全。

方舟子遇袭事件,不仅是恶势力在向法律挑战,也是在向文明社会宣战。方舟子在接受某电视台采访时遭遇袭击,很显然,这是一起某一利益集团狗急跳墙的行凶报复案件。人们相信,法治社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可是,这样的事发生后也让社会很受伤,人们更加担心和忧虑的是,那些反假斗士、反腐斗士以及更多的“方舟子”们的人身安全究竟由谁来保护?

“方舟子”们在遭遇歹徒袭击后,当然需要尽快破案。但是那些仍然虎视眈眈,瞅准机会随时可能袭击报复“方舟子”的歹徒们以及幕后的操纵者,又该怎样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如果没有一个保护“方舟子”人身安全的有效安全防范屏障,会让“打假斗士”和“方舟子”们整日担心吊胆。他们的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受到威胁,这样的威胁的更是整个社会的隐患。

保护“方舟子”们的人身安全,绝不能只在事件发生后,更不能在付出沉重的代价后才实施,再引起重视。而是要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安全防范机制,严厉打击那些报复反假斗士、反腐斗士的违法行为,让“方舟子”们在良好的治安下从事伟大的事业,在一个好的环境下工作,让他们不再提心吊胆,这才是解决问题最根本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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